录入时间:2009-10-12
【中华财税网2009-10-12信息】 问:我是一家福利企业的会计,我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及岗位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但是却没有给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公司在计算残疾职工工资时,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中,要求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由此可见,你公司没有给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能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
下一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当年申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