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0-12
【中华财税网2009-10-12信息】 研发部门的差旅费可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上述列举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差旅费,故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可加计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按经费支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表的数据,应填写本季度数据还是本年度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规定,经费支出总额填写企业本期实际支出的经费总额。因此,上述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表的数据应填写本季度数据。
集团总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以支付厂区、社区物业管理费、员工培训、安全消防等公共管理开支。在收取管理费方面最新的税收规定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按上述规定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上述公司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实际属于为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开具合法真实的票据。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取得的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所得,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并提供《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等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后,再行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可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