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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9-08-04
【中华财税网2009-8-4信息】 问:2008年的汇算清缴期已于2009年5月31日结束,但有些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发布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税函[2009]286号文的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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