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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险保障基金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9-08-03

【中华财税网2009-8-3信息】  问:我公司是人寿保险公司,请问,我公司缴纳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支出,哪些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有4种保险保障基金可以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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