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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在建期间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录入时间:2009-07-27

【中华财税网2009-7-27信息】  问:近日,我公司准备利用银行借款建造一个生产车间用于投资。请问,投资资产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可见,投资资产在建期间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税前不可扣除。但是,在资产建成后,用于该项资产的借款再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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