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7-13
【中华财税网2009-7-13信息】 问:我公司有两名外籍员工,公司按月发给其住房补贴自行租房。请问,他们的住房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人员的住房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限额扣除,而不能据实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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