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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与设备投资抵免优惠

录入时间:2009-06-29

【中华财税网2009-6-29信息】  问:企业已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答: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政策不属于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不属于同类优惠,不存在交叉问题,因此,企业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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