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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费用应分情形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9-06-23

【中华财税网2009-6-23信息】  问:某水泥厂2008年购入了一些绿化用的树苗、草籽、花卉等,对厂区进行绿化。这些绿化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是全额扣除还是分次摊销?
  答:绿化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应分清其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中包括绿化费。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绿化费用应分下列情形进行税务处理: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厂区绿化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生的厂区绿化费用金额较大,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厂区绿化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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