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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七大重点

录入时间:2009-05-21

【中华财税网2009-5-21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新政策有以下七大重点:
  一、保险企业手续费
  保险企业手续费主要是接受了保险行业的意见,允许扣除退保收入后再计算佣金扣除。另外就是不再区分代理费(给保险代理企业的)和佣金(给推销寿险的个人的),并且提高了扣除比例。由原来的代理费8%、佣金5%。改为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实际上人身保险企业是降低了比例。
  二、一般企业的佣金
  一般企业的佣金基本继承了过去的规定,按收入的5%计算扣除,只是新规定没强调扣除凭证要合法(不强调不等于没有),继续要求收取佣金的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新规定排除了代理人和代表人,因此不属于中介性质。
  三、房地产企业的佣金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本文件规定有所区别。本文件是一个普遍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则是针对一个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两个文件都是有效的。
  四、现金佣金
  新文件的一个特点是要求杜绝现金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个要求不算过分。现在个人已经可以开设个人支票帐户了:因此这个规定应该说很不错。从某种程度上防止了企业避税而已。
  五、规范了佣金开支范围
  新文件将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明确排除在佣金范围之外。
  六、佣金资本化
  新文件允许手续费和佣金在可计入相关的资产。
  七、取消了暗佣
  新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雀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新文件规范的是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和佣金,不是规范所有的手续费和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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