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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会组织所提工会经费不得扣除

录入时间:2009-05-19

【中华财税网2009-5-19信息】  问:去年,我公司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今年初,税务管理员在对我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时,以我公司没有工会组织,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为由,要求我们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理由也很充分。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这里准予扣除的部分,指的是上缴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中则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这种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小郑告诉纳税人,由于怀宁塑料制品公司没有工会组织,自然拿不到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所以即使已经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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