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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9-05-06

【中华财税网2009/5/6信息】  问: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作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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