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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的清算资产应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9-02-17

【中华财税网2009/2/17信息】  问:上个月,由我公司入股100万元的方华工程公司被法院宣布破产。作为股东,我公司按规定分得剩余资产150万元,其中相当于从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为38万元。请问我公司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还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吗?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去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因此,贵公司从被清算的方华工程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还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贵公司从方华工程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得的38万元为免税收入。
  综上所述,贵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150万元中,应计入企业所得额的为(150―38)―10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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