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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9-02-16

【中华财税网2009/2/16信息】  问题:甲公司将投资于A公司的股权500万元转让给一家美国公司.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1500万元,分三期付款,2008年首付400万元,己收到款项.2009年和2010年各付600万元和500万元,对于2009年和2010年的付款,协议上明确了一些条件,如果条件成就就全额付款.

  请问:此项交易税收上应如何确认投资收益?有印花税产生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该投资资产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如果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甲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印花税的产生。以产权转移书据为税目,按千分之五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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