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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报送范围

录入时间:2009-01-13

【中华财税网2009/1/13信息】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度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账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3.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4.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5.2008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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