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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9-01-09

【中华财税网2009/1/9信息】 问:我公司是民营企业,该如何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发生数额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按照实际发生数额扣除;如果超过,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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