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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收入是否计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12-25

【中华财税网2008/12/25信息】 问:我公司在去年购买对方公司的原材料时,先付了第一笔款项,中间付了第二笔款,尾款根据合同约定今年八月份付清。对方公司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经营不善,导致公司倒闭。我公司应当付给对方公司的尾款成了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请问,这笔款项应当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六条第九款有一项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已经产生的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并入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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