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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该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8-12-23

【中华财税网2008/12/23信息】  问:我公司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50万元,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赞助费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第二,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贵公司年销售收入为3000万,按照规定,允许税前抵扣的最高限额是45万元。假设贵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符合申报条件,贵公司实际发生额为50万元,今年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是45万元,剩余5万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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