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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是否仍需要按审批或备案?

录入时间:2008-12-02

【中华财税网2008/12/2信息】  问:我公司是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时候,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所以,贵公司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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