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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11-03

【中华财税网2008/11/3信息】  问:2008年有文件说要对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哪些企业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 
  1、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生门”的经营收入等分开核算的,可将“独生门”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 。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提示:以上这些分支机构,虽然跨地区经营,但也不就地预缴,只能是在总机构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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