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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代理费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8-09-26

【中华财税网2008/9/26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公司支付的税务及财务代理费应按上述原则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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