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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计算与缴纳

录入时间:2008-09-19

【中华财税网2008/9/19信息】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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