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还能全额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8-09-16
【中华财税网2008/9/16信息】 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有旧法所说的全额扣除的情况吗?
答: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新法中没有规定全额扣除的情况。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的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是目前仅有的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