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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流转税是否并入埙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9-03

【中华财税网2008/9/3信息】 问:退还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企业埙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公司能够提供政府部门的拨付证明,或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文件,则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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