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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计提折旧年限

录入时间:2008-08-18

【中华财税网2008/8/18信息】  如果是2008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所以,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汽车的折旧年限只要不低于5年就不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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