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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

录入时间:2008-07-22

【中华财税网2008/7/22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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