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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合并纳税

录入时间:2008-07-16

【中华财税网2008/7/16信息】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有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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