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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6-16

【中华财税网2008/6/16信息】 问题:我单位是一个内资企业,从某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我单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享受的是“二免三减半”政策,今年分回的是三减半的第一年税后利润,问:这种情况下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需要补税?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你单位在2007年度以前从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补税。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投资收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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