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建固定资产结转等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8-06-05
【中华财税网2008/6/5信息】 问题:1、单位自建工程完工后转固,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作凭证时,后面应附什么样的原始凭证?可不可以不附凭证? 2、某工程在年底按合同应完工,但甲方没让我们开发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年内确认收入,那么确认收入作凭证时后面应附什么样的原始凭证? 3、如果单位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终汇算时,需参加汇算清缴吗?如果实际利润率超过核率,超过的部分需按实际情况征收?
答复:1、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凭能够证明相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进行在建工程核算,并按规定结转固定资产。关于是否后附凭证等具体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向财政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2、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规定税率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