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工效挂钩工资三项费用计提

录入时间:2008-06-02

【中华财税网2008/6/2信息】 问:我公司是工效挂钩企业,计提三项费用的基数是计入成本的工资计划还是实际发放的数额(当年批准的可以发放的工资和动用的工资结余额)?
  答:新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新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