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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微薄之力是我应尽的”

录入时间:2008-05-27

【中华财税网2008/5/27信息】 “是12366的同志吗?我是博兴县陈户镇被服厂的负责人王志国,我们厂从5月13日开始赶制了价值10万元的棉被和帐篷,想连夜把东西运到四川灾区,听会计说捐赠自产货物在税法上有说法,想问个究竟,在账上怎样处理?”5月20日,山东省滨州市12366纳税咨询热线咨询员张兰接到这样一个电话。
  张兰耐心地讲解了公益捐赠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这方面我搞清楚了,增值税方面有什么规定吗?”王厂长紧接着问。
  “捐赠棉被和帐篷视同销售,应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张兰回答。
  同时,张兰对他的这一举动表示感谢。王厂长由衷地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份微薄之力是我应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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