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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8-05-05

【中华财税网2008/5/5信息】 问:税务机关说,对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检查中发现的少缴所得税问题,都应当定性为偷税并处理。是否有具体政策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贵公司少缴的税款是否属于偷税,应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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