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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制凭证支付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8-04-25

【中华财税网2008/4/25信息】 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借贷个人的款项,以自制凭证支付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新税法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真实性;第二,相关性;第三,合理。真实性就是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
  所以,您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用于经营的借款费用,在附有合法凭证和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您描述的情况必须取得正规发票,自制凭证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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