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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单位平价转让投资的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4-17

【中华财税网2008/4/17信息】 问:我单位为一核定征收企业,本年以成本价转让一投资,投资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此作了详细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您取得的投资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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