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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8-04-03

【中华财税网2008/4/3信息】 问: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不清楚这类经济组织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否缴纳相关税金,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另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请依照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且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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