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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损失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02-13

  问:我是一家纺织公司,2006年,我公司为一家长期合作的服装企业购买原材料提供了60万元的贷款担保。2007年底,该服装企业因经营不善宣布倒闭,财产清算后还欠银行本息16万元,按规定由我公司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我公司支付的这笔16万元贷款担保损失,能否在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键要看这笔担保损失是否与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密切相关。《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纺织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60万元贷款担保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当出现因服装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过清查和追索后服装企业仍无偿还能力,对这笔无法追回的本息16万元,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确认,可在税前扣除。要是纺织公司提供的这笔60万元贷款担保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这笔无法追回的本息16万元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的60万元贷款担保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着密切相关,这笔无法追回的本息16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对“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作了进一步补充,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服装企业作为纺织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纺织公司为其购买原材料提供60万元的贷款担保,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纺织公司与服装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纺织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的60万元贷款担保,可确认为与纺织公司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也就是说,纺织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60万元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16万元,在服装企业为纺织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60万元之内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文件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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