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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是否免税?

录入时间:2008-01-17

  问:根据新所得税法第26条(二)和条例第83条(三)规定,是否转让上市公司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的股票收益免税,还是只指这部份股票产生的红利免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三)项所提的免税收入是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为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已缴过企业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而给与免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转让股票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因此,即使是转让上市公司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的股票而取得的收益也是不免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取得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不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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