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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内资商业企业减免税应如何适用?

录入时间:2007-12-18

  问:商业公司,07年2月开业,按政策规定企业可减免或免征所得税一年,但公司07年9月份才取得第一笔收入,我公司可否申请从下一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之规定,对于工商营业执照注明之设立日期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的,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享受应根据设立日期在年度6月30日之前还是年度6月30日之后来确定:即若设立在年度6月30日之前的,则应当将当年作为减免税期限,不得选择适用下一年度;若设立在年度6月30日之后的,则可以选择适用当年度或者下一年度作为减免税期限。
  但是,如果工商营业执照注明之设立日期在2005年10月1日之后的,则无论其具体设立日期在年度6月30日之前还是之后,均应当根据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是在6月30日之前还是6月30日之后,来确定其享受减免税的期限。
  就贵司而言,贵司2007年2月设立,设立日期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故享受减免税期限的确定应以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为标准。而贵司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为2007年9月,实际生产经营日期不足6个月,故,既可以2007年度作为享受减免税的年度,也可以申请以2008年度作为享受减免税的年度。当然,因2008年1月1日之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将生效实施,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能否在2008年度之后继续享有,目前尚存在着不明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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