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境外分红境内如何补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12-17
问: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其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利得税税率为17.5%。现境内母公司从香港子公司取得分红款,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母公司是否需要按法定税率33%补缴差额所得税,还是按优惠税率比境外税率低不需要补税?另如果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如何执行?
答:1、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据此,高新技术企业的贵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从税率为17.5%的香港子公司取得分红款,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需要按法定税率33%补缴差额所得税,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据此,贵公司从香港子公司取得分红款,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