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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捐赠税前扣除需报送哪些资料

录入时间:2007-11-26

  问:我公司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吉林省白城市红十字会捐赠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具体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第六条还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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