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股票转让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10-29
问:我公司为一家商贸企业(内企),2006年2月买了一只股票单价10元/股,共1000股,由于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4月份无偿取得对价收益---股票100股,此对价支付股票上市日的开盘价为12元/股票,收盘价为11元/股。2006年9月我公司将此股票1100股以每股15元的价格全部抛售,请问针对此业务,我公司如何确认股票转让收益以正确交纳企业所得税,除股票转让收益外,是否对价收益也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取得的对价股份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问题。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贵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取得的对价股份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贵公司以转让股票的收入减除投资股票时的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确认股票转让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