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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为员工支出的集体福利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10-11

  问:外资公司为员工支出的集体福利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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