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无偿取得总公司设备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9-25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设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总公司将大型设备(折旧尚未提取完毕)转移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使用,未收取价款,请问分公司是否需要确认所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规定,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根据上述规定,你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境内进行的不发生资产所有权变更的内部流转不产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虽然分公司独立核算,但分公司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资产所有权并不具有独立性。设备从总公司转移给分公司,并不属于民法意义上所有权主权的变更。因此不确认分公司的所得,分公司无须就此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