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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如有节余,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8-31

  问:根据财税[2006]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如果以前年度有节余金额,本年能否继续按1.5%提取,并且能否在本年按2.5%据实列支(意即用以前年度节余)享受该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贵公司符合财税[2006]88号文企业技术创新,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以前年度如果有节余金额,应计算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据实列支。假如上年节余10000,今年按限额计算为30000,实际使用50000,那么只允许税前列支30000,20000元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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