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政策把握不准 企业错失优惠

录入时间:2007-08-27

  【中华财税网2007/8/27信息】某公司杜经理近日要求县国税局退还该公司2005年和2006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共18000元,并要求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遭到国税机关的拒绝。杜经理向财税专员进行政策咨询。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成立后即投产经营,但当年未取得收入,无企业所得税,2005年1月开始取得收入。杜经理认为,公司所在地是国家级贫困县,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因而公司2005年~2007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此,税务机关应退还其已缴企业所得税款。
  财税专员答道:“您咨询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已缴税款能否退还。”
  享受税收减免方面,对照《通知》规定,该公司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但《通知》同时规定,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也就是说,这一优惠属于报批类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由于企业一直没有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也就不存在税务机关的审批,不能自动享受优惠。
  税款退还方面,由于视同企业放弃优惠,其已缴税款就不属于多缴税款,当然不能退还。
  “那现在补办有关申请免税手续是否来得及?”杜经理问。
  财税专员回答:“免税是有起止期限的,办理减免税手续也是有期限的。”
  先说免税的起止期限。《办法》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同时明确,这一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该公司设立于2004年,因此其享受优惠起止时间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该公司申请优惠办理程序是:2004年应按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规定“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提出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或申请推迟到2005年开始享受优惠,不提出任何申请,就视同放弃当年优惠,且优惠年限开始计算,至2006年底止。
  再说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期限。《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该公司应在2005年或2006年就这两年的免税优惠一次性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一次性审批。《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期限,报批类减免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因此,企业最迟提出申请的期限不能超过2006年12月31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