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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返还,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7-27

  【中华财税网2007/7/27信息】问:现在对于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返还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发[1998]228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国税函[2004]82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由于国税函[2004]827号文件的下发,对于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确定收入,因此,国税发[1998]228号第二款中规定则失去意义,当年应并入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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