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管理费支付给境外母公司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7-18
问: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订单来源要靠在香港的母公司接洽,然后由我公司生产制成产品交给内地客户,母公司需要从我公司的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请问我公司提出此项管理费,能否在税前扣除?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需要在内地缴纳什么税项?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总机构符合条件的管理费用才可以在税前列支。你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该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而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你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应该与母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你公司提取的该项管理费不能在税前列支。
至于母公司的纳税问题,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自2000年1月1日起。上述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这种服务性质的收费没有规定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同时如果提供的服务发生在境外,也不存在缴纳营业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