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企业是否统一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7-12
【中华财税网2007/7/12信息】问:我是一家北京企业,现要在长春开个店,连锁经营,我符合什么情况可以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3]1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件规定对“内资”“省内”“直营门店”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以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