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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在单位食堂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7-12

  【中华财税网2007/7/12信息】问:我是吉林一家企业有员工食堂,发生的费用计入福利费中,但我企业经常有客户来在我食堂用餐,发生的费用比较大,是否可以计入企业业务招待费中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吉地税所字[2000]96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了节约费用支出,自建企业内部食堂,其招待费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的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在职工内部食堂发生的对外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发[2002]24号中:取消核准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根据文件规定发生的用餐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业务招待费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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