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
录入时间:2007-06-26
【中华财税网2007/6/26信息】问:外资企业的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该条款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言下之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限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