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税函(2007)365号的第一笔收入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14
问:对于因建设周期超过3年而没有产生第一笔收入的基建投资企业,并且成立在2005年10月1日以前,比如在2007年5月在竣工投产,正式运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时间怎么确定呢?如按国税函(2007)365号的精神,企业是不是就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了?基础建设周期长的企业如何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文件对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做出明确界定,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如果是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的企业,应按照《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税函[2003]123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减免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如果是2005年10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应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第30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该文件附件第15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因此,贵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起始时间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7]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